本会章程

怡保三德校友会章程

17章
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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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定名為“怡保三德校友會”,下稱“本會”。
本會宗旨為: 1. 促進會員間 的諒解與聯系。 2. 提升會員知識水平。 3. 促進健康文化體育活動。 4. 培養集體自助。
本會地址及辦事處設于 78, PERSIARAN GREENHILL, 30450 IPOH, PERAK. 在獲得社團注冊官的許可之 前, 本會的注冊辦事處及通信地址不得更改。
凡在三德中學或小學肆業或畢業的學生,或曾在三德中小 學任職的老師, 均可申請為本會會申請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由名會員介紹及一名 會員附 議。 申請書經執行委員會會議批准及繳 交入會費后, 即成為本會會員。
1. 一)普通會員應交 - 入會基金五元年捐十二元 二)永久會員應交 - 入會基金五元永久會員捐一百元 2. 如會員違抗本會章程及損害本會利益, 執行委員會有權終止其會員藉。 3. 普通會員年捐須在每年的三月卅一日之前繳交。 如會員不按期交清年捐,其會員藉將被終止。
1. 居住在怡保市的普通會員有發言、選舉和被選權。也享本會章程內所提供的權利。 2. 居住在怡保市外的普通會員擁有相同的權利,惟不可被選為理事。 3. 如執行委員會犯錯而被終止職務時,二十名或以上會員可書面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定有關問題並選舉新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于接得要 求后的兩周內如不召開會議,有關會員得自行召開會議,無須得到執行委員會的同意。 4. 會員藉生效至少一年后,會員才有選舉與被選的權力。
1. 本會由監察委員會監督下的執 行委員會管理。 2. 執行委員會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二名,總務一名,副總務一名,財政一名,文書一名,副文書一名,學術 主任一名,康樂主任一名,理事三 名。監察委員會包括一名監察及一名查賬 。 3. 本會的結構如下 : 會員大會 / 執行委員會 - 主席 / 副主席 / 總務 / 副總務 / 財政 / 文書 / 副文書 / 學術主任 / 康樂主任 / 理事三名 / 監察委員會 - 監察 / 查帳
1. 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員常年大會的決議。與監察委員會聯合會議。 2. 監察委員會監督執行委員會的執行情況與程序。 3. 會長須知: 1. 代表本會, 2. 召開會議 , 3. 屬咐各組會議貫徹執行會務 , 4. 簽署文件及支票, 5. 批准有關財務、收支事項。 6.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務,與會長缺勤時代行其職權。 7. 總務按會長的指示處理會務及其他其職權內之事項。 8. 副總務協助總務處理會務,并于總務缺勤時代其職權 。 9. 財政負責本會所有財政事項;他可保管現金不超過五百 元(RM500/=) 作零用開支。 10. 超過之款項須存入以本 會名義開設的銀行戶口;他須連同會長或總務簽署支票。 11. 文書處理起草及保管文件等工作,會議時為記錄 。 12. 學術主任負責文化研究事務。 13. 康樂主任負責社會交際及康樂事務。 14. 監察基於本會的利益監督會務的進行。萬一發現不當事項,他須促 開會議作適當的改善。 15. 查帳查核每月帳目并向監察委員會報告其正確性 。
1. 執行委員會的十三名成員及監察委員會的兩名成員須在常年大會選出。 2. 經選出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根據本章程第七章B項條文複選出各職位。 3. 經選出的監察委員會成員須根據本章程第七章B項條文複選出其職位。
1. 執行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的任期為兩年除下列說明者外,其他職位連選得連任之。本會之會長、總務及財政任期最多不能連續超過兩屆(四年) 。 2. 新執行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正式上任期為每年之四月。
1. 常年會員大會須在每年之四月前舉行。執行委員會必須在一星期前發出通知書與全體會員。 2. 倘遇特別事項而致執行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無法作出決定時, 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十七人出席為合法。 3. 如果要時,會長或監察可召開聯合會議。在三天前須發出通知書予 兩會成員。兩會成員總數的半數出席為合法。 4. 執行委員會最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 。須在三天前發出通知書給全體 成員。成員的一半出席為合法。 5. 所有議案均以簡單的大多數通過為准。會長享有決定票特權 。 6. 所有會議議決應適時地記錄及歸檔。 7. 會長為會議主席,當他缺勤時,副會長代行其職位,當會長及副會長都缺勤時,出席會議者可在他們中選出一位為臨時主席。
本會的活動經費來自會員捐款, 永久會員費及其他捐助 。
總務、會長或委員會有權批准不超RM500、RM1000、RM5000元的開支 。 任何超過 5000元的開支, 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
本會收支每月結算一次。 年度結算至十二月卅一日。 財務報告每三個月公布一次 。
除非在會員大會中通過并獲得社團注冊官的批准, 本會章程不得修改。
如經五分之三有效會員的同意 , 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以解散。 如根據上述條文解散, 本會一切債務須先償還,倘有餘款,須由同一會議決定平分與會員或完全捐贈慈善機構。解散通知書須在解散決定后的十四天 內呈報社團注 冊官署備案 。
本會所有不動產須注冊于本會名下。 三名執行委員會的現任成員,即會長、總務及財政代表本會簽署有關產業文件。 這項委託需由社團注冊官署簽定信托証書及蓋印 。